180社会科学论坛臣圆J学界观察司法传统视野下中国与英国法官之比较——立足中英两国十二至十三世纪的解读口张文勇(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内容摘要】宋代士大夫与英国12世纪的法官虽然处于同一时代,但是二者的差异却代表着中西司法传统不同的风格
从教育背景、权力结构、审判依据、角色意识四方面系统论述比较他们的差异,可以从中解读中西司法传统,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司法传统文化的历史资源
【关键词】宋代;英国;法官;司法传统
【作者简介】张文勇,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考察历史,人们会发现宋代所经历的12世纪是一个对中英两国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时代,英国著名的史学家梅特兰先生说:“十二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
不仅如此,它是这样的一个法律世纪,正是在这个世纪里,西方法律传统得以形成
”⋯而中国宋代也同一时期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司法传统
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维系者,法官的活动和意识不仅影响着他们所处的时代,同样也以其独特而深厚的思想、文化与智慧深深影响着后世乃至当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在此本文就中英两国法官所处司法权力结构、教育背景、审判依据、角色意识四方面做一分析
第一,司法权力结构的不同
在英国司法传统中,法律是一门专业性的知识,必须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法官才能正确地审判案件,而包括国王在内的其他人是不具有这种能力的,因此,英国法官的审判权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亨利六世时大法官福蒂斯丘在其《英国法礼赞》中借虚拟的大法官之口劝告国王不要充当职业法官,而1608年科克则面谏英王詹姆士一世说:“国王陛下自己不能判决任何案件⋯⋯案件应在某一法庭上依据英国的法律习惯审理之
的确,上帝赋子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
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又译技术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