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3,2007·当代经济法学研究·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摘要:弱势群体能否被纳入以及如何被纳入经济法视野是一个复杂问题,这需要从私法和经济法层面进行探究。在实践中,一种新的弱势群体的形成可能不会对原适用的私法规范产生影响,也可能导致新的私法规范产生;即使对公权干预产生需求,也并非必然可由经济法规范对需求予以满足。我们的经济法实践应重视弱势群体内部存在的多种维度的差异,并考虑是否应通过主体细分以实行区别对待。关键词:经济法;弱势群体;主体;消费者经济法主体有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之分,私权主体又可被分为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立法是某一群体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标志。从现实情形看,针对弱势群体的立法路径不外乎两条:第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给予。第二,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或赋予其交易对方或其他主体更重的义务。由于弱势与强势一样是一个相对的、演变的、模糊的概念,因此法律实践中必然涉及的问题是:弱势群体如何被纳入经济法的视野?弱势群体成为经济法的主体是谁的需求?弱势群体在何时成为经济法主体是合理的、正当的?弱势群体内部的差异如何影响经济法主体的细分?本文拟以消费者群体为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差异与群体的形成群体因差异而产生,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群体也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有多少种观察的维度,就有多少种群体。虽然群体可能是事实上存在的,也可能是主观上认定的。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差异及其群体都会被法律关注,有的差异会被纳入法律的视野,而有的差异法律则从来不予关注,而且不同的差异及其群体会被不同的法律关注。就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而言,对公平、效率等有影响的差异及其群体会被民法、经济法等关注,从而成为这些法律调整的对象。我们需要研究的是,需要经济法干预的消费者群体如何形成?(一)消费者群体的形成合同法是规范交易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产生使部分民事交易活动在合同法之外有专门的法律适用。这当然缘于作为买方的自然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这种弱势在买方群体内形成了一个新的群体。很显然,这种弱势并非从来就有,只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原来没有的弱势产生了,原来不严重的弱势变得严重了。从目前的情形看,作为买方的自然人在交易及交易纠纷的解决中处于明显的弱势。主要表现为:第一,信息上的弱势。就交易标的而76©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二〇〇七年第三期当代研究系列言,自然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买方处于信息上的劣势,其利益常常受到交易对方的侵损。第二,经济实力上的相对弱势。这一方面会影响自然人买方对交易信息的获取,另一方面,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问题上,卖方比自然人买方更有可能得到优质的法律专业服务。这些差异导致了卖方与自然人买方之间的地位差异,从而形成了后来称之为消费者群体的自然人买方群体。卖方与自然人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很长时期以来一直存在,至今,信息弱势成为自然人买方最主要的弱势,如果没有这种信息劣势的加剧,专门保护的法律可能就不会出现。那么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如何加剧的?在交易过程中,买方需要了解质量、价格、主体等方面的信息,社会的变迁导致对这些信息的掌握变得越来越难。就质量信息而言,传统农业社会中普通人的主要交易物有粮食、食盐、铁器、初布等,而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使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更多商品,这大大加重了自然人获取质量信息的工作量;而科技和社会发展使得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因素更多,①传统社会中依赖手摸、目测等经验评判质量的方法不再奏效,这种复杂性大大增加了质量评判的难度和对技术手段的依赖,从而加大了自然人获取质量信息的难度。就价格信息而言,在作为常态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常常只能捕捉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