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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3,2007·当代经济法学研究·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摘要:弱势群体能否被纳入以及如何被纳入经济法视野是一个复杂问题,这需要从私法和经济法层面进行探究
在实践中,一种新的弱势群体的形成可能不会对原适用的私法规范产生影响,也可能导致新的私法规范产生;即使对公权干预产生需求,也并非必然可由经济法规范对需求予以满足
我们的经济法实践应重视弱势群体内部存在的多种维度的差异,并考虑是否应通过主体细分以实行区别对待
关键词:经济法;弱势群体;主体;消费者经济法主体有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之分,私权主体又可被分为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
立法是某一群体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标志
从现实情形看,针对弱势群体的立法路径不外乎两条:第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给予
第二,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或赋予其交易对方或其他主体更重的义务
由于弱势与强势一样是一个相对的、演变的、模糊的概念,因此法律实践中必然涉及的问题是:弱势群体如何被纳入经济法的视野
弱势群体成为经济法的主体是谁的需求
弱势群体在何时成为经济法主体是合理的、正当的
弱势群体内部的差异如何影响经济法主体的细分
本文拟以消费者群体为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差异与群体的形成群体因差异而产生,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群体也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有多少种观察的维度,就有多少种群体
虽然群体可能是事实上存在的,也可能是主观上认定的
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差异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