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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普通班老師如何幫助班級中的聽覺障礙學生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服務設施的提供不管是Reynolds(1962,引自郭為藩,民67)所提出的特殊教育體制架構,或是Gearheart與Weishahn(1980,引自何華國,民71)所主張的連續性變通安置,我們都可從中看出身心障礙學生在其求學過程中所接受的教育安置應當有彈性,而考量之最大前題則是這些學生的個別需要
根據國內現行的特殊教育法規(民國七十三年公佈)聽覺障礙是指優耳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而且此種損失是永久性的,條文中又將聽力損失分成輕、中、重度與全聾等四種程度
所謂優耳是指聽力較好的一耳,但是以優耳做為判斷是否屬於聽覺障礙人士的根據似乎會遺漏一些企待協助的對象
國外一些研究結果指出不但是單側的聽力障礙會對學習造成不利的影響,就連聽力只是稍差尚不足以列入輕度聽障的學生也會在學習上蒙受不利,這些學生在學習上都有待特殊教育的支援(Downs,1988;Dobie&Berlin,1979)
儘管有一些學生需要特殊教育而被列在特殊教育的法規之外,也有一些聽覺障礙學生沒有接受特殊教育
走訪一些國中與國小,我們會發現有些聽覺障礙學生被放在特殊教育的體制外
國內目前為聽覺障礙學生所提供的就學安置,在型態上算是都齊備了,有啟聰學校、自足式的啟聰班與啟聰資源教室
聽覺障礙學生需要特殊課程的輔助是個眾人皆知的事實,何以會有學生不接受特殊教育
有哪些可能的原因
就讀普通班正是這些學生最恰當的就學安置方式
適當的安置型態不在住家附近
父母對於其子女的聽覺障礙仍不能接受,認為就讀特殊班或學校有損顏面
不知道有特殊教育的存在
對特殊教育缺乏信心,覺得在普通班的學習成果會更好
認為聽覺障礙教育就學安置系統缺乏彈性,一旦接受了最初的鑑定安置,即使被發現安置不當,也絕少有流動去其它方式的機會
對於家長在教育安置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