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管理制度1.明火管理制度明火管理制度应包括动火范围、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应用取的措施,动火的原则、动火的审批权限等。2.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加气站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站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加气站明火包括生产动火和生活动火。3.动火级别的确定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根据动火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加气站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加气区、储罐区、卸车区;二级动火。凡在火灾危险区域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加气站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①生产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②加气站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三级动火。在加气站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4.生产性动火管理三级火票制度。加气站内除特殊情况下需要维修外,应控制动火作业。因设置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应限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气站动火作业许可证》,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即执行三级火票制度,经审批后停止加气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认真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请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动火票是与《安全动火管理制度》对应的一种检修动火凭证。它分为三种,即一级火票、二级火票和三级火票。每种火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一级火票由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火票由申请单位存档,三级火票由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为动火人留存,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为动火监护人留存。5.动火安全措施①将动火设备,如LNG储罐、输送管线等的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置换、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②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③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④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排水井、水封井、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⑤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排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⑥高处动火(2m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⑦动火现场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的位置和数量。⑧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6.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①动火监护人资格: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②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护时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③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对动火部位与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7.动火的基本原则①凡在生产、储存、运输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盖盲板,经彻底置换、吹扫、清洗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②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③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没有落实防火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种工种操作证”资格,持证操作。8.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①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即一级动火,由加气站安全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气站动火审批报告书》,经当地消防部门同意,本站上级部门和站长共同审批签订后方可动火,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②凡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