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HJ860
2-2018)“1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
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953对其进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
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2(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