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附加英文版阳政办发[2000]85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补充医保险暂行办法》、《阳泉市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申报缴费暂行办法》、《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八日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医疗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医疗保险复式处方》、《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四证”),可在取得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时,要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自行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
出差探亲的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可就近选择医院,在三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常驻异地工作、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在居驻地就近选择一至二家医院为本人定点医院,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就医的,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院
第四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