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2〕153号主城各区城乡建委(轨道办),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江津区城乡建委,璧山县城乡建委,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我们组织制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为渝文审〔2012〕32号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2012年11月16日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的制订和备案、安全保护与巡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及作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凡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批准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之前应有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
第五条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校核、安全保护方案审订、线路巡查、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六条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