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1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