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人事外包服务中心·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公积金代理·人才招聘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宣传资料)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