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4-10【正文】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请领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罹患职业疾病,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或残废给付
二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规定之项目
第3条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请领身体障害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
二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体遗存障害,适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七等级规定之项目
第4条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身体遗存障害,适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十五等级规定之项目
二参加政府机关主办、委讬或政府立案之训练机构之养成训练或转业训练,每月总训练时数逾一百二十小时
三训练期间未领取其他训练补助津贴或前二条规定之生活津贴
第5条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请领器具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致身体遗存障害,经医师诊断或其他专业人员评估必须使用辅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规定领取器具补助者
第6条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请领看护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经医师诊断终身不能从事工作,经常需医疗护理及专人周密监护或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需人扶助
二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精神神经障害系列、胸腹部脏器障害系列及身体皮肤排汗功能丧失第一等级及第二等级障害标准之规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规定领取有关补助
第7条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请领家属补助者,应符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