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州政办发[2008]15号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建设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湘西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