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文文号:文物保发【2005】18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5-08-22生效日期:2005-08-22失效日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22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