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信托法》起草工作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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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周小明:《论中国的信托立法》,《中国法学》#%%&年第’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我国《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对我国信托事业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信托法》使我国的信托实践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在内容上仍存在诸多缺陷,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参照有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此作些比较分析,以期对该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缺陷之一:将信托业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信托法从完整意义上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信托行为法和信托业法两个部分,但是否将信托业纳入信托法的调整范围,从立法例看,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为合并立法模式,即将调整信托关系的共通性规范和调整信托业的规范合并规定在一部信托法之中
如我国香港地区在《受托人法》中除规定信托关系的设立、受托人的权利之外,还专章规定了信托公司就是其中一例;第二种为分别立法模式,由《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分别规定调整信托关系的共通性规范和调整信托业规范
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在《信托法》之外制定了专门的《信托业法》
这里的“信托法”实际是“信托行为法”
我国《信托法》明确将信托业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
如该法第$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的,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这说明我国信托立法采取的是上述分别立法的模式
据认为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理由有五:(%)近年来,国家先后对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进行整顿,信托经营机构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全社会对信托业在金融业和金融体系的定位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初刚发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需要通过试行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