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利用与保护,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实行归口管理
总库容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管理,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
总库容2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库,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也可委托枢纽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管理;未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乡镇政府管理
总库容不足2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政府为主管理,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协助管理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内小型水库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的防汛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年度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业务知识培训,落实年度汛前安全大检查,指导编制水库应急度汛方案,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检查报告和维修建议
乡镇政府具体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工作,辖区内每座小型水库明确一名乡镇政府行政责任人和一名技术责任人,具体承担汛期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
水库日常管护与防汛责任转换应以设定的汛限水位为依据,达到汛限水位应按县防汛指挥机构要求组织防汛
第五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一)负责小型水库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组建专门的管护队伍,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
(二)汛前组织技术人员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