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条工伤康复包括工伤职业康复和工伤医疗康复
工伤职业康复是指利用各种康复器具和治疗手段,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工伤人员,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就业能力为目的,所采取的综合性康复治疗方法
工伤医疗康复是指利用各种临床治疗和康复手段,对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或门诊治疗的工伤人员,以改善、恢复其身体功能减轻致残程度为目的,所采取的综合性治疗方法
第四条工伤康复机构包括工伤职业康复机构和工伤医疗康复科(室)
工伤职业康复机构是指以职业康复为主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工伤医疗康复科(室)是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以康复性治疗为主的科(室)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确定工伤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职业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与工伤康复医疗科(室)所在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开展工伤医疗康复的补充协议,并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结算
《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工伤职业康复对象是指因工负伤(含职业病)造成身体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
工伤医疗康复对象是指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住院或门诊治疗过程(停工留薪期内)中,需要早期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
第七条工伤人员需要进行职业康复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