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均安镇沙头社区工作综合管理制度一、农业投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利益,对凡不按《农业承包合同书》及《沙头农业承包方案》内容条款规定履行的承包户(以户为单位),三年内一律不准参加社区所有的农业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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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承包户未经得股份社理事会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基塘的用途及擅自扩大、缩小塘、地面积,违者负一切经济责任
承包户计划对基塘进行整治的,要先报股份社申请,经审核后方可进行动工,一切费用由承包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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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根据上级要求为改善空气环境,本次承包范围一律禁止饲养禽畜,违者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的处理费用由承包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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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社区农业耕作环境及设施(即鱼塘、基地、排灌设施、河涌、地面水排放、电网、道路等),以投标当时的耕作条件不变(甲方或供电部门需要整治的除外),其余一律不再重新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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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承包期内国家、政府、集体在承包范围(安装、加固、改建、维修电网、供水设施、设备等工程),承包户要无条件服从,在没有直接损害、破坏生产和地上搭建物损失的情况下,承包户不准索取集体经济补偿,有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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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基塘投包后,承包人未经股份社审批同意,一律不准将基塘(土地)变相转给第三者耕作种养,违者缴收管理服务费1xx元以上至3xx0元以下,并且股份社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再另行重新公开投包(按金不退回,由集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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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承包期内政府、股份社征用该土地时,承包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征用土地补偿费属股份社所得,征用时股份社、承包户双方按如下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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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社提前90天通知承包户做好退耕和清塘准备
承包户在收到通知的90天后,仍未清塘和退耕的,视为承包户放弃地上物和鱼塘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