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立法问题研究一、社会保障立法现状的基本评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1984年开始,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也紧跟其围绕展开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规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该法规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
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另外,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保护规定》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
1998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也都在相关行政法规指导下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1997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
此外,《劳动法》专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
上述立法概览表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新格局
但从整体来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模不大,规格不高,法制化程度太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
立法的落后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
比如开创社会保障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堪称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
尔后又于1884年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