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专业伦理:中美师德规范比较作者:刘竑波来源:《中国德育》2015年第05期摘;;要;本文从中美教师道德规范的发展和历年文本比较入手,分析两国师德规范的发展轨迹及其异同,发现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特质与专业价值以及它们所传达的当代伦理精神,探究师德规范在指导教师专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并对未来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制定与改进提出对策与建议。关键词;教师专业伦理;师德规范;中美比较作者简介;刘竑波,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社会职业的专业化浪潮以来,作为教师专业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论研究和学校实践受到持续关注,并趋于深入与完善。本文将中美师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旨在发现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特质与专业价值以及它们所传达的当代伦理精神,并对如何进一步建设我国的教师专业伦理提出对策与建议。一、当代中美师德规范比较(一)中美师德规范都在不断修订中完善和成熟中美师德规范分别经历了四个版本的修订,这既体现了时代变化对教师提出的要求在变化,也体现了教师职业专业性的不断提升。当然,中美的四个版本之间,时间跨度是不同的:两国的师德规范从第一版到第四版,中国的时间间隔是24年(1984-2008年),美国的时间间隔是46年(1929-1975年)。显然,美国的教师专业化起点要比新中国提前了半个多世纪,同时,其教师专业伦理的起点较高,稳定性也比较强,1929年版本的大部分理念和内容得以保留至今。与之相比,我国师德规范的文字和内容变化还是很大的,内容正逐步从宽泛道德转向关注专业伦理,同时,“在操作性方面对教师的指导作用正逐步增强。”[1](二)中美师德规范针对的职业人群范围有别我国的师德规范只针对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另有规范,[2]但大量难以归类的教育工作者(主要指编外教师、教育行政人员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因为我国各地的教育差异较大,不同地区教师专业化程度有别,教师队伍情况也比较复杂,所以相对于美国“教育工作者”的范畴更广)很难找到自己工作中的伦理理念与行为准则。美国的教育专业伦理针对所有教师和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基本实现了行业伦理的全员覆盖。(三)中美师德规范的核心理念深受各自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教育文化非常强调为师者为人处事的内在高标,认为不如此无以体现教师职业的神圣与崇高感。例如,“道德”二字,常常被解读为“得道”,即“使道得之于(诸)己”又如,西方人往往很难理解“修身、齐家”(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行为准则)与“治国、平天下”(只有极少数人方能实现的人生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或者说这两类可行性和实现程度截然不同的目标何以并驾齐驱地成为绝大多数民众(包括中小学生)的人生座右铭?而中国人却能充分理解并会意其间。可见,“道德”在中国文化中,与个人的内在修养距离近,而与社会契约距离远。因此,我国教师道德规范,在字里行间仍然透露着对于传统道德内省式自我修养的追求,或者说很难放弃“理想的高标”,诸如“志存高远”“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等注重教师个体自我完善的表述,但这些内容显然很难直接诉诸行动。我国最新版(2008年)的师德规范,事实上完全采用了“应然”的表述,尽管省略了“应当”这两个字。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四个版本的师德规范,已经逐步体现出从“理想高标”到“行动准则”的变化,也代表着从传统师德到专业伦理的逐步转型。美国的师德伦理在导言中也要求“职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具备最高的思想典范”,但“对学生”“对专业”的两套具体规范却近于严格的工作契约,表述简洁,含义明确。无论是“教师对学生的义务”(8条)还是“教师对教育专业的义务”(8条),都呈现为明确的“底线伦理”——只要入职当教师就必须遵守,因为它是对于行业中从业者的行为限制。在这16条规范中,全部使用“不应该”“不得”表述,例如:在“教师对学生的义务”第六条中,更是细分为三条,涵盖了每一位教师的所有行为,所有教师概莫能外,并用三个“任何”凸现了美国教师追求教育公平的决心:“6.不应歧视学生,包括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婚姻、政治或宗教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