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教文(2015)77号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市直中小学: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教基[2015]3号)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对做好我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学籍管理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方面,是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校要从规范教育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服务科学决策,推动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学籍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完善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学籍信息系统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二、切实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各地、校要保证学籍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切实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贯性。要明确一名学籍分管领导和一名学籍管理员,选派政治觉悟高、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对学籍管理员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使他们安心从事学籍管理工作,并为学籍管理工作配备专用的办公设备。三、严格规范学籍变动工作办理程序。全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网上注册,保证一生一号,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在接收学生前要先核验学籍情况,坚决杜绝在读学生无学籍、多1学籍现象。学生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开除)、出国、归国、死亡及其他,各校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全市中小学生原则上不设跳级。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教基[2015]3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鄂教基〔2015〕3号2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1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向我厅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反馈。联系电话:027-87328063(基础教育处),027-87328189(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湖北省教育厅2015年1月19日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4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