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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禁”要求VIP免费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禁”要求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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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禁”要求一、“十禁”内容1、严禁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严禁按学习成绩排名次、排座位、侮辱学生人格。3、严禁乱受费、乱订、乱发教辅资料。4、严禁以教谋私、向学生推销商品,从中谋利。5、严禁训斥、指责和侮辱学生家长。6、严禁利用任何形式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7、严禁在上班期间酗酒、打麻将及上课时衣冠不整、接打电话、接待来人。8、严禁在上班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未经学校同意在其他教育机构代课。9、严禁无教案上课。10、严禁随意停课及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合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二、违禁处罚违反上述条款的,按以下条款予以处理:1、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提出批评,并责令教师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全校进行通报。2、情节教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本人当年奖金,当年不得评先进,两年只内不得晋升职称。3、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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