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授信调查要素分类指引》、《授信评审要素分类指引》和其他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部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部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按性质不同分为四类:生产型客户、商贸性客户、集团型客户和机构类客户
其中机构类客户包括学校、医院、研究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具备借款资格的非法人客户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各职能处室分工与职责:(一)经办机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支付审核与贷后管理;(二)授信评审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和方案调整;(三)资产风险监控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审核、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对外支付情况和贷后管理执行情况;(四)会计运营部门(含会计处和落地支行柜台)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专户开立、贷款资金发放,并根据经办机构提供材料完成对外支付;(五)法律与合规事务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合规性审核和检查、法律风险提示以及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