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机构投资者比较及启示一、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含义比较1从投资者资金量大小来进行定义,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资金量大到其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段时期某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大户
注赵涛、赵祖玄《信息不对称与机构操纵》,《经济研究》2002年第7期
2从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限定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注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页
具体体现是开设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1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对比上述关于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各种含义,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最明显地体现在业务活动的专门性上,即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方面,而我国几乎未能对此加以关注
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隐含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有丰厚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条件,而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是比较模糊的
二、中外机构投资者运作实践的比较从运作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