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QGCTLG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发布实施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四章附则附录A举报联系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各单位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生产安全科负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炼钢总厂及以上负责受理举报的部门举报,联系方式见(附录A)
第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五条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者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元至元的奖励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非法生产行为的即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管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伤亡事故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肇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
(五)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科室和作业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人员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七条生产安全科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