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第1条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和轴重相适应
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应采用60kg/m及以上钢轨,小半径曲线地段及重载线路应铺设全长淬火轨
线路大修采用的钢轨类型应符合表1的规定
钢轨超过大修周期且伤损严重时,工务段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2条使用的新钢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使用的再用轨应符合《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附录五)的规定
第3条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1、表3—2和表3—3
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
钢轨全截面断裂;2
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3
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4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mm且深度大于5mm的掉块
年通过总重(Mt)W年≥100100>W年≥15W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