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款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在四川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