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支持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
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
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
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
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反对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
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
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
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
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
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
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
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
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