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1-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条为预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确保土地及地下水资源永续利用,改善生活环境,增进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2条本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土壤:指陆上生物生长或生活之地壳岩石表面之疏松天然介质
二地下水:指流动或停滞于地面以下之水
三土壤污染:指土壤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变更品质,有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
四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变更品质,有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
五污染物:指任何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外来物质、生物或能量
六土壤污染监测基准:指基于土壤污染预防目的,所订定须进行土壤污染监测之污染物浓度
七地下水污染监测基准:指基于地下水污染预防目的,所订定须进行地下水污染监测之污染物浓度
八土壤污染管制标准:为防止土壤污染恶化,所订定之土壤污染管制限度
九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为防止地下水污染恶化,所订定之地下水污染管制限度
一○土壤污染整治基准:指基于土壤污染整治目的,所订定之污染物限度
一一地下水污染整治基准:指基于地下水污染整治目的,所订定之污染物限度
一二污染行为人:指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一)非法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污染物
(二)仲介或容许非法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污染物
(三)未依法令规定清理污染物
一三污染控制场址:指造成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来源明确之场址,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
一四污染整治场址:指污染控制场址经初步评估,有严重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而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公告者
一五污染土地关系人:指土地经公告为污染整治场址时,非属于污染行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