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管理规定1、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安排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100元
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处理,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并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在矿、公司检查中发现设施维护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的,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50元/处;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200元
2、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通风设施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风门;严禁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的构筑由通风队技术人员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通风队应予以验收并有书面记录,每处通风设施施工验收结束验收单应有通防部签字认可
如果未经验收或验收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施工负责人罚款50-100元,通风队分管队长罚款50-100元
3、由于过设备或回收工字钢等需要打开、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队打报告,经通防部审批,总工程师同意,并做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的准备工作后,方可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包括风门墙体、风门、风窗、联锁绳),对于私自破环或拆除通风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查不出责任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
4、严禁私自改变调节风窗的通风面积,违者对罚责任人200元,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事故追查
进入密闭前栅栏内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人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对责任人按三违进行处理
5、井下严禁矿车撞击风门
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10m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
凡矿车撞击风门的责任人者,一次罚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