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放射性核素储存、使用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号令,以及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国家技术监督1996年5月23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0-1996)所作的规定,现制定放射性核素储存、使用与管理的办法如下:一、放射性核素的储存1.储存放射性物质,当日或备用的以及每月用完的放射性核素(包括放射性药物)必须放置在储源室中
在实验中备用的放射性核素不可单纯放入铅罐容器内保存,而应将此铅罐容器置入储源室中,符合放射性防护及预防失窃的要求
2.储源室内放射性核素的放置应合理有序,分门别类,并用标签识别,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核素应限于需要部分
3.储源室外要有醒目的“电离辐射”标识,储源室要加锁,专职人员保管
4.定期对储源室进行剂量监测,不可在储源室内直接打开储存放射源的容器取核素,以免污染容器及储源室
5.储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二、放射性核素的使用与操作(一)临床诊断用放射性核素的使用与操作1.使用时的防护要求(1)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储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2)给药室与检查室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
2.使用药品的权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号令,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医院核医学科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防护设施等分为三类:即(1)使用一般放射性药品实验室
指准许使用体外诊断的放免药盒,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系指医生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或不稀释,直接用于病人的品种
(2)使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的实验室系指除了准予使用上述放射性药品外,还可使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