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议甲方:山东航正投资有限公司(龙祥矿井)乙方: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甲方通过招标决定购买乙方生产的一吨双层四车罐笼,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技术协议:一、供货范围:罐笼型号:GDG1/6/2/4K壹台GDG1/6/2/4壹台;提升绳和尾绳的悬挂装置以及配套设施;二、技术要求:1、罐笼的加工、制作、验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GB16524-1996国标及MT232-1991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标准相矛盾时以较高为准
2、产品的外形尺寸严格按照甲方提供图纸施工,必须满足甲方现场使用要求
3、罐笼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内容;每台罐笼加工结束后的实际重量,正负误差不得大于设计标准重量的100kg(含首、尾绳悬挂装置),宽窄罐笼的重量差不得超过100kg,否则,为不合格产品;侧板、淋雨棚采用不锈钢材料,侧板强度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和现场使用要求;不锈钢侧板与钢结构梁、上中下盘之间的连接必须采用不锈钢焊条焊接,必须进行防腐处理,连接牢靠
4、除侧板、盘体盖板、安全蓬、淋水棚外,必须整料制作
5、罐笼缓冲托罐装置,罐笼加工完成后,必须留有缓冲托罐位置,罐笼与缓冲托罐装置间必须水平全平面接触
6、焊缝应平滑、整齐,不应出现烧穿、裂纹、弧坑等缺陷;所有弯曲、锻造和冲压零件,不得有裂纹、断口麻点等缺陷
7、铆钉应牢固完整,铆固可靠,不得有歪斜、裂纹、松动等缺陷
8、罐笼的所有零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和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9、零部件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必须符合GB/T3633的规定
10、组装后的罐笼,所有相关运动的零、部件应活动灵活到位,无卡阻现象
11、罐笼顶部必须装设可拆卸的栏杆、保护伞(两半式)边缘与罐笼顶部边缘基本相同,与首挂之间有一定的安全间隙,不能影响拆卸;罐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且罐帘落下后必须于罐笼间设置防罐帘抬起的机械闭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