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皖教秘师〔2013〕18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请认真执行
一、考核对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在职教师(含兼职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
二、考核内容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育人为本、做人民满意教师的理念,勤奋工作,尽职尽责,静心教书,潜心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奉献与获得之间的关系,反对拜—3—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认真完成备课、教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并积极承担教科研任务
不得未备课、无教案上课,不得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
3.关爱学生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同时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注意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与尊严,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