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债权转股权专题研究一、债权转股权的分类在我国,债权转股权(即“债转股”)可分为两种,即政策性债转股和非政策性债转股
政策性债转股,即在90年代末,为盘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
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政策性债转股以外的债转股即非政策性债转股
全国各地的工商部门大多局限于办理国有企业政策性债转股,仅少数几个省市以个案处理的方式进行过非政策性债转股的探索,如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债权转股权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二、政策性债转股的法律依据略
三、非政策性债转股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据此,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
非政策性企业债转股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种政策、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
2-131、无法证明论点《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该规定针对政策性债转股
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间接承认了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将对债权的持有转变为对股权的持有,只不过是通过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个桥梁
(此处的可转债已经变成普通股权了,普通股权当然随便转)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第21条同样作出了与上述相同的规定
3、《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