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违法行为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登记手册或帐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的进口和出和产品出口,不能出口部分料件应经批转后税内销或依法作其他方式上理
如果未经批转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结合同个案例,介绍一下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第一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案例一: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
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宜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请海关核准并征税
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
069吨已销往国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时候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令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胶粒子及其他塑2胶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8家企业,折合耗用保税料件PC/ABS塑胶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
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
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
第二种: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
案例: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种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的进料加工贸易加工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