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1、安某系民办幼儿园的员工,与该幼儿园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工资2000元
2008年10月5日,该幼儿园向安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是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故决定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
安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分析:(1)安某认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的情况下,可以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的形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2)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即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安某认为幼儿园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