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第一章议事原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先行调研、周密论证、集体议事、会议表决的程序,作出集体决定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为:(一)根据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本院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发展规划、计划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1、研究科研发展长期性的发展规划;2、研究和审定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3、讨论审定以院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4、研究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问题确定处理意见;5、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
(三)人事、机构变动及干部的任免:1、研究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问题;2、研究审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备配置;3、研究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学习培训及人员录用等问题;4、研究审定全局性的表彰决定
(四)财务收支计划和大额资金使用:1、研究审定年度收支预算、财务决算;2、讨论审定20万元以上的计划内支出资金,10万元以上计划外支出资金的使用意见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1、讨论干部评职进级、工资调整的方案;2、研究审定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3、研究审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重要事项处理决定:1、研究制定全局性的规章制度;2、研究讨论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3、讨论重大项目可行性方案及公开招投标方案;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做下列几项工作:(一)提出议题
按照职能分工,各单位和部门提出问题内容,由主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