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规范和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用以指导我区拆除重建类项目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条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福田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区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福田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辖区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集及核实业主意愿,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所引发的信访、投诉,做好辖区社会管理工作
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相关职责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依法依程序,快速有效,产业升级,结构优化为第一原则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程序第四条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分为三类:(一)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审查
(二)旧住宅区改造类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形:1、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计划已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且1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本办法将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汇总审查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
2、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后,旧住宅区需拆除重建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1)区政府认为确需拆除重建的旧住宅区项目,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出改造意向,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牵头,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征集及核实业主意愿,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完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