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2
1定义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当路面为单幅路时,系指路牙线;当路面为三幅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隔离带分隔)时,系指非机动车道路牙线
2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一般规定: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坡道、花池、散水、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
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
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
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
40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4)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3.退让城市主、次干道的距离:(1)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