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5-10-1014:07: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同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六盘水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目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六盘水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城市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