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1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