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1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