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管理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界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建筑外观及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停车泊位第九章临时建筑管理第十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第十一章建设基地绿化第十二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规划区内自建房以及集体土地上村镇、农房建设另行规定,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和维护详细规划,须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并结合本规定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目,确需报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报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管理第四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五条编制详细规划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2—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规划条件
表2-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建设项目用地类别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R1R2~3B1~B3A1~A6M1M2M3W1W2~W3U1~U3G1G2G3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