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90年1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9)建标字第498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卫生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编制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4—89,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