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