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主讲老师:周春利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一、覆盖范围(一)单位参保职工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
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