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备件“三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长安汽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备件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称部分备件,系指长安系列汽车用户在整车“三包”期后自行向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区域配送中心、经销商购买的用于维修的零部件(以下简称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提供长安系列汽车(发动机)维修备件的供应商、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长安汽车经销商和长安系列汽车用户
第二章备件“三包”管理机制第四条职责(一)长安汽车客户服务公司负责备件保修规定的编制,制定备件三包零部件明细及保修期限
(二)长安汽车经销商负责对备件“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备件,根据《备件保修细则》(见附件一)进行技术判定、核实,承担用户故障备件的维修业务,维护经销商、生产者的信誉
并在长安汽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中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
(三)长安汽车备件销售商(包含长安区域备件配送中心、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售产品的为长安汽车规定的采购渠道;备件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是否三包,三包期限,提供有效发票;妥善处理长安汽车用户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四)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事业部/轿车销售事业部负责完成对经销商申请需进行三包索赔的备件审核及旧件签收入库
(五)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质量部)/商用车事业部质量部负责完成对供应商的索赔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务
(六)生产者(供应商)必须遵守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关于“产品三包索赔”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承担备件三包索赔中应的质量索赔责任,并向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公司赔付相关索赔费用
第五条备件“三包”规定(一)长安系列汽车用户对维修更换或购买的长安系列汽车备件在长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