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以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为养护工程提供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进入我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五)发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监管信息
第九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