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以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第四条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为养护工程提供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应遵守本《细则》。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培育和规范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第八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的具体管理工作。(四)负责对进入我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五)发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第九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第三章资质条件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埠外已具备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辽宁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大、中修养护工程。二类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及大桥的中修养护工程。乙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以及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三类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第十二条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的资质按生产能力分为二个类别,共四个级别。一类分为甲级、乙级。甲级:生产的沥青混合料可用于各级公路。乙级:生产的沥青混合料只能用于二级及以下公路。二类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从事各级公路的稀浆封层施工。乙级:可从事二级及其以下公路的稀浆封层施工。第十三条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别从事其它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第十四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近5年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或2座长、特长隧道的大、中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公路、桥梁专业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