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996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目录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人园和编班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人园和编班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第八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第九章幼儿园的管理第十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现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朱开轩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