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相关问题研究庭前会议相关问题研究[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的程序,庭前会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权利,主要解决诉讼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性问题,但庭前会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
[关键词]庭前会议;诉讼效率;诉讼权利;非法证据排除20XX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款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正式确立
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为“最高检《规则》”),又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
鉴于该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在对庭前会议程序的价值及内涵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对庭前会议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构想
一、庭前会议的意义与价值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主持的由控辩双方共同参加的解决、梳理案件程序性问题及部分实体性问题,旨在为庭审扫清阻碍、保证庭审集中审理的准备程序
[1]庭前会议制度蕴含着丰富的价值理念,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
(一)庭前会议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庭审的集中高效庭前会议制度奠基于集中审理原则基础之上
所谓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必须持续集中时间审理案件,以实现迅速、公正审判的原则,审判应当尽可能连续开庭、持续审理
[2]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模式下,庭审进程经常因为回避、出庭证人、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而不得不中断,导致刑事审判效率低下,第1页共2页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通过庭前对程序性问题的解决及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可以防止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