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课资料关于朱元璋加强中央集权制的措施朱元璋首先对国家官僚机构进行改革。洪武初年,官僚机构基本上沿袭元代旧制。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首先宣布,在地方上废除元旧制——行中书省的制度,代之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别行使行中书省之职责,三司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牵制,以防止地方势力过大而闹独立性的可能。是年,除南京直辖区外,全国共设立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后,又增设云南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下属二级:府(州)、县。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从诛丞相胡惟庸入手,对朝廷机构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朝廷政务改由六部分理,并提高六部的品秩,各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朱元璋十分注重法律的制定,洪武年间,曾颁行了《大明律》《大诰》等一系列法典。早在吴元年(1367),朱元璋即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制定了《律令直解》,其后几经修订,至洪武三十年,编纂成《大明律》,正式颁行。《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它以唐律为蓝本,简于唐律而严于宋律。朱元璋惩元代吏治之弊,对官吏的贪污罪惩治特别严厉。《大明律》规定,官吏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甚至有对贪赃者施以剥皮实草之刑。朱元璋执法相当坚决,即使是皇亲国戚也决不姑息,驸马欧阳伦因贩运私茶触犯刑律,即被赐死;开国功臣汤和的姑父因隐田漏税而被治罪。朱元璋致力于明朝法律的制定,欲给子孙留下一部“一字不可改易”的法典,用以维护明皇朝的长治久安。朱元璋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无疑对巩固明皇朝的统治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朱元璋在这些改革中旨在加强皇权、加强专制统治的做法,也给明皇朝的统治埋伏了危机。——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专心爱心用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