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则)2————————————————————————————————作者:————————————————————————————————日期: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则(试行)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日期:2008-03-1700:00:00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者:字体显示:大中小吉劳社工字〔2008〕86号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我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科学、合理、客观原则
第三条省、市州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上级指示要求;(二)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章制度;(三)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四)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建设;(六)管理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七)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其它事务性工作;(八)承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一)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二)确定中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致残等级;(三)对市州做出的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的再次鉴定;(四)其他需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条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一)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二)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生活护理依赖程度;(三)确认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四)确认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五)确定工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六)确定因非法用工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人员的致残等级;(七)界定工伤与疾病